
公告日期:2024-06-27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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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86-010-85870068 传真:86-010-8587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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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5
正 文 ...... 7
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7
二、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 ...... 10
三、 关于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1
四、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 11五、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
持股平台的意见 ...... 13
六、 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5
七、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5
八、 关于认购协议等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8
九、 关于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8
十、 结论性意见 ...... 18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丰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丰电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在审核、查证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在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文件副本、复印件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仅就涉及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为本次发行所出具法律意见中涉及的非法律专业问题,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内容引述。该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也不具备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合法资格。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文件,与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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