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2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掌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掌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 《治理规则》 ” )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深圳掌众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陈济民律师、 宁政律师列席了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问题,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 , 并于2023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公告了 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 。 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 股权登记日、 会议审议事项、 召
开方式、 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首次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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