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430221 证券简称:风帆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风帆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制度>》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风帆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风帆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风帆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
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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