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01 号
关于对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泓科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物园东路 18 号。
王建斌,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曾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璟泓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9 月,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建斌
所持股份 9,910,000 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3%;2024年 6 月,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持股 5%以上股东龚贻洲所持股份 3,932,037 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6.60%,王建斌、龚贻洲合计冻结股份占比达 23.23%,合计质押或冻结股份占比达 31.59%。如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变更。对于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璟泓科技未能及时披露上述股份被冻结的信息和风险,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建斌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曾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璟泓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建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曾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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