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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20:31:0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01 号

关于对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泓科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物园东路 18 号。

王建斌,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曾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璟泓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9 月,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建斌
所持股份 9,910,000 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3%;2024年 6 月,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持股 5%以上股东龚贻洲所持股份 3,932,037 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6.60%,王建斌、龚贻洲合计冻结股份占比达 23.23%,合计质押或冻结股份占比达 31.59%。如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变更。对于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璟泓科技未能及时披露上述股份被冻结的信息和风险,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建斌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曾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璟泓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建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曾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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