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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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程劲松、张洪来以现场方式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于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据此,公司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昌平区北
七家镇 TBD 云集中心 2 号楼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卢甲举先生线上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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