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09 16:33:27 股吧网页版
奥凯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程劲松、刘岩以现场方式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据此,公司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9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昌平区北
七家镇 TBD 云集中心 2 号楼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卢甲举先生线上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6 日。经查
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61,271,5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6709%。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4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