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9
公告编号:2023-058
证券代码:430239 证券简称:信诺达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信诺达泰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自动测试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同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信诺达泰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良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3-058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2 年 3 月 28 日,北京自动测试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动
测试公司”)与信诺达签订《设备使用管理协议》,分批将 33 台集成电路测试 系统实验室设备交付给信诺达使用。信诺达长期使用上述设备直至 2019 年 8
月 28 日和 2020 年 1 月 10 日被自动测试公司收回。自动测试公司称因信诺达
长期使用上述设备并未给其带来对等价值的研发成果,前述设备购置金额较
大,一直由信诺达使用且并未支付任何费用。该 33 台设备收回时,其中 5 台
已达到报废条件。经原告上级单位认定,公司给原告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为 314.35 万元。原告诉请信诺达应支付此 33 台设备长期由被告控制和使用相应 的对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信诺达向自动测试公司支付设备使用费 314.35 万元;
2、判令信诺达承担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动测试公司与信诺达签订《设备使用管理 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信诺达需要支付设备使用费, 且从协议及其附件的内容看,双方的主要目的是进行研究,并约定了预期成果 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于自动测试公司,信诺达公司提供的版权转让协议、专利 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市财政项目工作报告等证据证实双方实现了协议目的, 自动测试公司获得了相应利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北京自动测试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 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3-058
案件受理费 3.1948 万元,由北京自动测试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已预交 ,
由其自行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本次案件是合同纠纷, 未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合规主张自身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信诺达泰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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