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4 19:12:04 股吧网页版
神州云动: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262 证券简称:神州云动 主办券商:世纪证券

北京神州云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神州云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 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提议后10日内应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 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董事会在收到上述股东请求后 10 日内应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