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2
证券代码:430290 证券简称:和隆优化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和隆优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和隆优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北京博汇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做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