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6
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因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价格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因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动时,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
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停止条件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或股份数量达到预案规定的上限;
5、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相关主体将按以下优先顺序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一)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应首先选择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时,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公司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方案实施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尽快履行其回购义务。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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