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关于北京倚天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3)第 02110004 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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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1-3
关于北京倚天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3)第 02110004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倚天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倚天股份公
司”)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报告编号:亚会审字(2023)第 02110347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所述,廊坊翎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翎强”)与倚天股份公司就霸州市倚天锐志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志线缆”)70%股权转让事项,因锐志线缆未开展经营,双方多次召开会议协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但协商未果,故廊坊翎强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倚天股份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并退还股权转让价款 2520 万元及利息 8,932,758.00 元,
该案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开庭审理。2022 年度倚天股份公司根据《股权转让
协议书》的规定及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诉讼法律意见书》,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 5%计提违约金 126 万元。
自 2017 年度起,倚天股份公司未将锐志线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如果倚天股份公司败诉,(1)将对倚天股份公司的期初及本期合并范围、期初余额及当期损益产生影响,但因锐志线缆未开展经营,我们认为该影响不具有重要性与广泛性;(2)倚天股份公司需支付的违约金因未判决,我们无法判断预计负债计提的完整性与准确性;(3)倚天股份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款 2520 万元及违约金,将影响倚天股份公司经营所需现金流,将对倚天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廊坊翎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翎强”)与倚天股份公司就霸州市倚天锐志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志线缆”)70%股权转让事项,因锐志线缆未开展经营,双方多次召开会议协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但协商未果,故廊坊翎强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倚天股份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并退
还股权转让价款 2520 万元及利息 8,932,758.00 元,2022 年度倚天股份公司根据《股
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及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诉讼法律意见书》,按照
股权转让价款的 5%计提违约金 126 万元。自 2017 年度起,倚天股份公司未将锐志
线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如果倚天股份公司败诉,(1)将对倚天股份公司的期初及本期合并范围、期初余额及当期损益产生影响,但因锐志线缆未开展经营,我们认为该影响不具有重要性与广泛性;(2)倚天股份公司需支付的违约金因未判决,我们无法判断预计负债计提的完整性与准确性;(3)倚天股份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款2520 万元及违约金,将影响倚天股份公司经营所需现金流,将对倚天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倚天股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产生较大影响,因为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所以无法确认该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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