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4
公告编号:2023-033
证券代码:430301 证券简称:倚天股份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倚天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暨达成调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霸州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廊坊翎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翎强”)诉北京倚天凌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后由法庭主持调 解,现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审理法院已出具(2023)冀 1081 民 初 3155 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廊坊翎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3-033
姓名或名称:北京倚天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将全资子
公司霸州市倚天锐志线缆材料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人
民币:2520 万元,被告于 2016 年 5 月至 2016 年 10 月期间共计收到原告股权
转让款人民币 2520 万元。被告于 2016 年 06 月 02 日为原告办理了股权变更登
记手续。后因霸州市倚天锐志线缆材料有限公司在原告主持下未开展经营,原
告提出终止《股权转让协议书》,2017 年 6 月 24 日双方协商后决定终止该《股
权转让协议书》、退还股权转让款。后期双方多次对退还股权转让款方案进行
协商未果,直到 2023 年 4 月原告放弃协商,遂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 2016 年 4 月 26 日签署的权转让协议及
附件;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霸州市倚天锐志线缆材料有 限公司的工程款、日常费用及土地款项等费用共计 34132758 元及资金占用利 息、违约金;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共同办理霸州市倚天锐志线缆有限公司的工 商税务注销手续,并承担注销产生的相关费用: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费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 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公告编号:2023-033
一、解除原被告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
二、被告倚天公司共计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及补偿金 3500 万元(其中包括
股权转让款 2520 万元、补偿金 980 万元)。被告倚天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
给付原告 1800 万元 (由原告申请法院扣划已冻被告款项,执行费由原告承担,
不足部分被告于扣划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补足);被告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前支
付原告 720 万元,被告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 980 万元(收款账户:
廊坊翎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 账号:0410000919300227146)。如被告按时给付,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付清原告 1800 万元后,原告自愿解除对被告全部银行账户的冻
结,原告开始办理注销霸州市倚天锐志线缆材料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被告应 予以协助,注销事宜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四、如被告倚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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