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4SH(法)字第 0573 号
致: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欧萨咨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欧萨咨询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欧萨咨询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欧萨咨询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欧萨咨询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欧萨咨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发布了《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二十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在上海市四平路 1188号远洋广场 13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武景林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治理规则》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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