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08
公告编号:2021-048
证券代码:430323 证券简称:ST 天阶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世贸天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世贸东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雷文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鑫、罗聪、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丰华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韩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张慧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48
原告北京世贸东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制造、营销、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药业公司,其研发的药品“注射用重组人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改构体(rhM-tPA)”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药监局”)提交了新药申请。经过十余载的不懈努力,原告按照的药品申报要求,完成了所需各项实验,目前已完成了临床三期的审批工作。获得审批的产品名称为“注射用替奈普酶”、商标名“宜真通”。
在药品申报过程中,为满足申报的要求,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了一系列药理毒理实验,包括药效实验、一般药理实验、安全药理实验、急性毒性实验、长期毒性试验、局部刺激试验、溶血性实验、生殖毒性试验、药代动力学实验等新药申报所需的实验,得到了大量有益的实验数据,验证了“注射用替奈普酶”的药理毒理符合药监局的要求。这一系列实验所得到的的实验数据被原告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被告一江苏丰华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于 2016 年 9 月成立的生物制药公
司,与原告为相同营业领域。近期,原告发现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研发的新药“注射用替奈普酶”向药监局申报用作其他适应症。在药品申报过程中,被告一直接使用了原告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上述系列实验数据,并依靠这些实验数据快速获得了药监局准许其进行临床试验的许可。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一从被告二处获取了前述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实验数据。被告二张慧君曾为案外人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者曾与原告就“注射用替奈普酶”向药监局做药品申报,获取了本案诉请保护的药理毒理实验数据。被告二张慧君在案外人处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运用职务之便,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将“注射用替奈普酶” 的药理毒理实验数据提供给被告一,被告一将非法获取的原告技术秘密用作药监局的其他药品申报,不当攫取了本属于原告的合法利益。
原告就“注射用替奈普酶”的药理毒理实验数据投入了大量资金,并就这些实验数据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这些实验数据专供药监局新药审批使用,从未在任何渠道予以公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公告编号:2021-048
保护的对象。
被告二明知原告对“注射用替奈普酶” 的药理毒理实验数据享有专属的技术秘密,违反原告的保密要求,蓄意将这些实验数据提供给被告一,与被告一将这些实验数据使用于其他药品用途的申报,以某非法获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为了制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