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1-30
证券代码:430323 证券简称:ST 天阶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世贸天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失控子公司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被提起破产重整申请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情况概述
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阶制药”)为北京世贸天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天阶
制药处于失控状态,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告披露《关于无法实际控制
子公司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
经过公司查询公开网站以及电话询问法院,以天阶制药管理团队在内的债权人(33 人)以 739.98 万元债权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案号(2021)苏 0982 破申 2 号。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收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8 日作
出的(2021)苏 0982 破申 2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对卫田、李德冠、蒋跃东、赵曙霞、于心会、严志军、刘元海、郝保国、于艾军、梅霞、崔礼明、金燕、蒋磊、朱治国、陈春霞、晏香华、叶玲、蒋晓宇、仇月华、蒋套成、仇超、蒋晋梅、孙开阳、邵恒、柏雪梅、王泉芳、陈太标、李文金、郑亚利、张文学、刘苑、路畅、陈娣的破产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告披露《北京世贸天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失控子公司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被提起破产重整申请进
之后,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
(2021)苏 09 破终 3 号,2021 年 4 月 11 日 33 位一审申请人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 0982 破申 2 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被申请人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
申请人不服该裁定,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7 月 12 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9 破终 3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卫田等人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1 年 8 月 4 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982 破申 1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卫田等人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董事长收到来自张慧君的微信(PDF 文件),显示
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作出的《江苏省盐城市大
丰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苏 0982 破 14 号》扫描件(未收到纸质原件),决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竞选+摇号”方式指定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第一次提交了
《更换管理人申请书》,理由如下:
“经北大法宝案例检索,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曾在盐城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慧君所有权确认纠纷;张慧君与盐城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垫支款及股权转让款纠纷案中担任张慧君个人的律师;同时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在金华市医药有限公司、江苏制药追偿权纠纷案中等案件中担任当事人江苏世贸天阶的诉讼代理人。
此外,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主任赵铁桥律师曾经在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江苏世贸天阶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代理服务,属于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利害关系。
因此,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内容,申请法院更换本案的破产管理人。”
2021 年 10 月 26 日,天阶生物子公司北京世贸东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邮寄的《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