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7
证券代码:430324 证券简称:上海致远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13 年 3 月 10 日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担保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担保业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控股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担保行为均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担保的方式和权限
第六条 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担保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公司章程、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控股企业的担保行为,经各控股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后,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第二章第七条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企业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必须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担保办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可为下列借款行为提供担保:
一、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二、流动资金借款。
第十一条 公司所投资企业每年年初制定资金预算,根据资金缺口情况,提出借款计划。如需公司提供担保,向公司报送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公司担保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所担保企业报送的担保资料审核后,提出议案,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按本制度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所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具有证券、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 3 年的财务报告;
五、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六、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企业董事会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
八、企业董事会授权其借款的决议;
九、拟借款银行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
十、企业各股东方同意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的合资合同、章程或董事会决议;
十一、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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