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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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的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的到会登记资料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以公
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刊登了定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曾春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1,614,52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3.0274%。
3. 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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