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430347 证券简称:地大信息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规范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
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或有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或不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担保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的
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除对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其它对
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公司除为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不得
为其它存在与公司及子公司的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征信记录存在瑕疵、出现贷款逾期不还等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
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资料
不充分的被担保人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但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不良记录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并预计本年度继续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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