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430347 证券简称:地大信息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
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监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监管办法》所规定的定向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第二十二条(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二十四条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
股份采用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
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份。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让还需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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