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30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科凯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君嘉【2022】文字第122号
致:爱科凯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嘉”)依法接受爱科凯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英华律师、张艳律师(以下简称“君嘉律师”)列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受新冠疫情影响,郑英华律师、张艳律师以视频方式(腾讯会议,下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书,君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君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爱科凯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制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22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披露了《爱科凯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3、2022年5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披露了《爱科凯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视频会议方式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鉴于本次股东大会会场所在地和全国相关地区近期正受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向公司股东提供参会便利,公司决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在原有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加视频会议方式,并增加通讯投票方式。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提示性公告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过及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原定于2022年5月26日于上午10:00以现场方式和视频方式同步召开,现场设于公司会议室,但因疫情原因公司所在楼宇被封控,故本次股东大会仅于2022年5月26日于上午10:00以视频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云龙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此均未提出异议。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签字文件等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69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776%。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2021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1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1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2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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