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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9 16:46:41 股吧网页版
竹邦能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0-29


证券代码:430360 证券简称:竹邦能源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区法院”)

反诉情况:是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机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光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军、雷声、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邦能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亚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师光虎、王勇、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和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中川机场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中川机场、竹邦能源双方于 2016 年 4 月签订《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之供热托管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 300 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合理支出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中川机场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诉讼标的额。本案合同涉及标的金额已远超基层法院管辖,新区法院应依法将本案移转至兰州市中级法院受理。

竹邦能源与中川机场于 2016 年 4 月签订《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合同
能源管理之供热托管合同》(以下简称“《供热托管合同》”),中川机场委托竹邦能源托管双方确定的供暖建筑物,预期供暖面积约为 100 万平方米,托管期限为 15 年,供暖价格为 30 元/平米。目前竹邦能源已经投入巨资,完成供暖建筑物的建设,现场已经具备托管条件。但中川机场此时要解除合同,竹邦能源对此不予认可。且合同一旦解除,竹邦能源将丧失 15 年的托管收益共计 4.5 亿元(15*100 万平米*30 元/平米=4.5 亿元),因此,中川机场解除合同涉及的财产价值为 4.5 亿元。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 453,000,000 元,新区法院对该标的金额的案件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竹邦能源
坚持认为新区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交给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竹邦能源与中川机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协议解除,排除了其他解除权,中川机场不得主张协议解除以外的解除权。

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条款由合同主体之间任意约定,只要合同或合同中的条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约定即为有效。

2016 年 4 月,双方签订《供热托管合同”)时并无能源费用托管合同的国
标版本。双方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为模板进行修订,《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 11 节中有关合同解除的情形约定了 6 条,而竹邦能源与中川机场在磋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放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第11.2-11.6 约定的 5 条解除情形,仅保留了协议解除的条款及解除后的追偿条款,即双方所签订的《供热托管合同》第十一节中的 11.1 及 11.2 两条款内容。本案中,竹邦能源与中川机场在《供热托管合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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