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02
证券代码:430360 证券简称:竹邦能源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转让方: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邦能源”、“公司”)
受让方:贝克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克资本”)
交易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竹善兴邦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善兴邦”)4%的股权。
交易事项:公司与贝克资本达成转让协议,双方同意公司将竹善兴邦中的股
权 160 万(人民币)转让给受让方,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正式转让,自转让之日
起,转让方对已转让的出资不再享受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受让方以出资额在企业内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
交易价格:贝克资本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60 万元缴至竹善兴邦账户履行出资义务。
协议签署地点:北京市
签署日期:2020 年 7 月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相关依据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以及《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公众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挂牌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作为分母。
2、连续交易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金
慧宁、赵秦签署关于北京竹善兴邦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向金慧宁、赵秦出售竹善兴邦 32.5%股权,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的公
告》(2020-004)(以下简称“前次交易”),前次交易已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完成
工商登记变更。
本次交易与前次交易构成“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出
售”,累计出售竹善兴邦 36.5%股权。
鉴于公司前次交易最近一个经审计的会计年度为 2018 年度,竹邦能源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总资产为人民币 106,669,284.68 元,净资产为人
民币 33,620,588.47 元。竹善兴邦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账面总资产
为人民币 8,769,090.56 元,账面净资产为人民币 8,693,616.45 元。
公司连续12 个月内出售的竹善兴邦36.5%股权对应的资产总额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3.00%,对应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为 9.44%,未达到上述标准,故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与贝克资本签署协议前,未能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2020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公司与贝克资本签署关于北京竹善兴邦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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