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24
公告编号:2020-063
证券代码:430360 证券简称:竹邦能源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
反诉情况:公司已向兰州中院递交民事反诉状,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逸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邦能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亚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勇、顾喜艳、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冯亚林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勇、顾喜艳、北京市道可特律
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63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海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靖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弓汉江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葛洲坝与被告(反诉原告)竹邦能源、被告冯亚林及第三人青海靖安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竹邦能源请求判令葛洲坝提供验收所需技术资料,设备安装方青海靖安一直未履行技术资料交付义务,故追加青海靖安为第三人。
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及《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竹邦能源的反诉请求:
1、请求解除案涉双方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签订的《会议纪要》与《承诺函》;
2、请求依法判令葛洲坝赔偿竹邦能源经济损失人民币 1800 万元;
3、请求判令葛洲坝提供验收供暖设备所需的资料;
4、请求判令由葛洲坝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竹邦能源与葛洲坝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签订《中川兰州机场分布式清洁能源
站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以下简称“《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竹邦能源
系采购单位,葛洲坝作为供货单位负责供货、安装等。2018 月 8 日 21 日,双方
达成《兰州中川机场分布式清洁能源站建设项目工艺标后续工作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葛洲坝已知竹邦能源已经安排第三方进行原合同供暖部分收尾工作且承诺负责协助竹邦能源办理供暖部分项目验收备案。《会议纪要》签署后,竹邦能源以电子邮件催告葛洲坝协调相关厂家进场对
公告编号:2020-063
设备调试进行指导。葛洲坝收到竹邦能源的邮件后明确表示不履行承诺的协助验收义务。葛洲坝明确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反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葛洲坝就反诉辩称:
1、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第 8.1.1 条付款;
2、设备技术资料已随货发送给了竹邦能源。
青海靖安就反诉辩称:
其与竹邦能源无关,不应提供资料。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0 月 10
日作出的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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