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https://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会议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在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商大楼三楼中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梁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15:00至2024年10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0人,代表股份64,312,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7%。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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