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1
公告编号:2023-012
证券代码:430380 证券简称:成明节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陕西成明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司公众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陕西成明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明节能)监事会就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中喜财审 2023S00994 号】及关于陕西成明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中喜专审 2023Z00357 号】所涉及事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带强调事项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
2019 年 1 月 24 日,原告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被
告李琦、陕西成明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被告陕西成明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琦的诉讼标的金额为诉讼费用及提起本次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公证费、资料费等);涉及要求被告陕西成明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琦 2015-2017 年度应得的利润诉讼标的金额 317.77 万元;涉及被告李琦支付股权回购款及逾期罚息的诉讼标的金额 3,512.24 万元。
依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执保 101 号之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琦持有的公司股份 3,653,334 股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助办理司法冻结登记,占公司总股本 15.61%。司法冻
结期限为三年(2019 年 5 月 16 日至 2022 年 5 月 15 日)。
上述案件已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一审完毕并
公告编号:2023-012
作出(2019)陕 01 民初 832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琦支付
原告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 9,451,455.47 元及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判决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股权回购款,驳回原告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 1 月 16 日,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
诉状,上诉请求与本公司无关。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8 月 7 日作出
的(2020)陕民终 619 号,判决结果如下:①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民初 83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一项内容“被告李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 9,451,455.47 元及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本判决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股权
回购款;”详见于公司 2020 年 1 月 6 日披露的《陕西成明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②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陕 01 民初 832 号民事判决 第二项。③上诉人李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 款罚息(以
7,890,221.23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判决履行之日,按照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④驳回上诉人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琦因“(2020)陕 01 执 2059 号”案件被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 9,451,455.47 元及利息。根据“中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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