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6
证券代码:430386 证券简称:大禹电气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情况
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第二十二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 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
份。 份;属于第(三)项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者注销。
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
式、竞价转让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是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
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
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
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或者对股东
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至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
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
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
行为。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