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31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电气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
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及其职责
第四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第八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公司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监事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
的情况。公司的监事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监事声明及承诺书》。新任监
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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