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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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3 号
申请人: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关于终止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
牌的决定》(股转发〔2022〕557 号),向我司申请复核。该决
定认定,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伯朗特)最
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
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对 ST 伯朗特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申请人对上述决定存有异议并申请复核,复核主要理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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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申请人对相关审计报告持保留意见,已起诉两家会计师事
务所,并重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滥用
审计程序;公司正接受相关证监局的现场检查;公司为继续挂
牌开展了诸多工作。
复核会议查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均为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两家会计师事务所接受 ST 伯朗特委
托,分别委派具有执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了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1]7-165 号、皇嘉[2022]A002 号)。同时,根据《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天健
函[2021]7-54 号、皇嘉[2022]E1001 号)。相关审计报告及专项
说明中已对注册会计师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进行了阐述。
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和申请人所提出的复核理由,本案主要
有两项争议焦点: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效力;二
是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滥用审计程序的判断。复核会议审议意见
如下:
一、关于审计报告的效力
申请人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持保留意见,
已起诉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并重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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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据此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复核会议审议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
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注册会计师依
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据此,在会计师
事务所未进行重新审计并对审计报告进行更正的情形下,委托
人是否同意审计结论、是否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是否重
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不影响已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效
力,也不影响我司据此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二、关于审计程序
申请人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要求对销售情况
进行穿透核查,属于滥用审计程序。
复核会议审议认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七条规
定,“如果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相关认定没有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进一步的审
计证据。如果仍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
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因此,注册
会计师针对申请人的审计环境,采取不同的审计程序,以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基于执业准则所作出的职业判断。审
计程序是否恰当,应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判断,申请人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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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会计师滥用审计程序,我司据此作出终止挂
牌决定并无不妥。
此外,复核会议审议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正在接受现场检
查、为继续挂牌开展的工作等事由,不影响我司作出终止挂牌
决定。
综上,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股转发〔2022〕557 号对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
终止挂牌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3 月 22 日
报送:证监会公众公司部,稽查局。
抄送:广东证监局。
分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法律事务部,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22 日印发
打字:马德明 校对:陈嘉亮 共印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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