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8
证券代码:430412 证券简称:晓沃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一)(2024)津 0105 民初 3608 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已经依法提供担保,并缴纳了保全费,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6,342,570.56,元或者对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与被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天津泰嘉
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以双方合同中涉及标的物的运行、质量存
在问题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进行相应整改,本院以(2024)津 0105 民初 7297 号案件立案受理。因两案系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依据法律规定,两案应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津 0105 民初 7297 号案件审理。
(二) (2024)津 0105 民初 3609 号
原告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与被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天津泰嘉
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以双方合同中涉及标的物的运行、质量存
在问题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进行相应整改,本院以(2024)津 0105 民初 7296 号案件立案受理。因两案系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依据法律规定,两案应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津 0105 民初 7296 号案件审理。
(三)(2024)津 0105 民初 3610 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 封 , 冻 结 被 申 请 人 天 津 泰 嘉 热 力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名 下 银 行 存 款
11,254,319.93 元或其他等额资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以双方买卖合同中涉及标的物的运行、质量存在问题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进行相应整改,本院以(2024)津0105 民初 7298 号案件立案受理。因两案系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依据法律规定,两案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津 0105 民初 7298 号案件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2024)津 0105 民初 3608 号
原、被告系合同关系,2019 年 6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就河北区供热站燃气
锅炉低氮改造工程项目签署《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胜利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 40t/h 热水锅炉低氮燃烧器系统 2 套,80t/h热水锅炉低氮燃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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