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23
证券代码:430412 证券简称:晓沃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1、(2024)津 0105 民初 3608 号案已与(2024)津 0105 民初 7297 号案合
并审理,并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开庭,现等待判决。
2、(2024)津 0105 民初 3609 号案已与(2024)津 0105 民初 7296 号案合
并审理,现等待开庭。
3、(2024)津 0105 民初 3610 号案已与(2024)津 0105 民初 7298 号案合
并审理,并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开庭,现等待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姓名或名称: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2024)津 0105 民初 3608 号
原、被告系合同关系,2019 年 6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就河北区供热站燃气
锅炉低氮改造工程项目签署《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胜利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 40t/h 热水锅炉低氮燃烧器系统 2 套,80t/h热水锅炉低氮燃烧器系统 1 套,合同总价款为 1,029.77 万元。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第 5.3.1 条约定,“3、验收款:在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乙方所供设备运行状况及各项排放标准均达到甲方要求和环保部门要求,甲方应在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 7 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七(97%)。4、质保款:在第二个采暖季结束后,乙方所供设备运行状况及各项排放标准达到甲方要求和环保部门要求,甲方应在第二个采暖季结束后 7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3%)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自 2023 年 1 月19 日最后一笔进账后,被告尚有 5,432,675.50 元至今未付。
(二) (2024)津 0105 民初 3609 号
原、被告系合同关系,2019 年 7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就河北区供热站燃气
锅炉低氮改造工程项目签署《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江都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 14MW 燃气热水锅炉低氮燃烧器系统 6 套,合同总价款为 846 万元。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第 5.3.1 条约定,“3、验收款:在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乙方所供设备运行状况及各项排放标准均达到甲方要求和环保部门要求,甲方应在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 7 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七(97%)。4、质保款:在第二个采暖季结束后,乙方所供设备运行状况及各项排放标准达到甲方要求和环保部门要求,甲方应在第二个采暖季结束后 7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3%)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
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自 2019 年 9 月 3 日仅一笔进账,被告尚有 7,960,000.00
元至今未付。
(三)(2024)津 0105 民初 3610 号
原告与被告就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项目签署《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天泰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 80t/h 热水锅炉低氮燃烧器系统 6 套,合同总价款为 2,726 万元。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第 5.3.1 条约定,“3、验收款:在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乙方所供设备运行状况及各项排放标准均达到甲方要求和环保部门要求,甲方应在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7 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七(97%)。4、质保款:在第二个采暖季结束后,乙方所供设备运行状况及各项排放标准达到甲方要求和环保部门要求,甲方应在第二个采暖季结束后 7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3%)
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自 2023 年 12 月 18 日最后
一笔进账后,被告尚有 9,549,200.00 元至今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2024)津 0105 民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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