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23 17:42:51 股吧网页版
晓沃环保:重大诉讼公告(更正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3


证券代码:430412 证券简称:晓沃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由于该公告存在信息错漏,本公司现就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一、更正事项具体内容

更正前: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更正后: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更正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一)(2024)津 0105 民初 3608 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已经依法提供担保,并缴纳了保全费,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6,342,570.56,
元或者对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与被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期间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以双方合同中涉及标的物的
运行、质量存在问题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进行相应整改,本院以(2024)津 0105 民初 7297 号案件立案受理。因两案系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依据法律规定,两案应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津 0105 民初 7297 号案件审理。

(二) (2024)津 0105 民初 3609 号

原告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与被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期间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以双方合同中涉及标的物的
运行、质量存在问题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进行相应整改,本院以(2024)津 0105 民初 7296 号案件立案受理。因两案系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依据法律规定,两案应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津 0105 民初 7296 号案件审理。

(三)(2024)津 0105 民初 3610 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54,319.93 元或其他等额资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以双方买卖合同中涉及标的物的运行、质量存在问题亦向本院提起
诉讼,要求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进行相应整改,本院
以(2024)津 0105 民初 7298 号案件立案受理。因两案系当事人基于同一事
实和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依 据法律规定,两案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津 0105 民初 7298 号案件审理。

更正后: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1、 (2024)津 0105 民初 3608 号案已与(2024)津 0105 民初 7297
号案合并审理,并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开庭,现等待判决。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