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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9 16:12:03 股吧网页版
地林伟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9


中国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 号金泰大厦 19 层

19/F Golden Tower, No.1, Xibahe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8, P.R.C. ,100028

Tel:86-10- 6440 2232 Fax: 86-10-6440 2915/6440 2925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田爱玲律师、吴昊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 《关于预计 2020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

9. 《股东大会制度修订的议案》

10. 《董事会制度修订的议案》

11. 《监事会制度修订的议案》

12.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

1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

1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

1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

16. 《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经办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章均是真实、有效,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4 号院 25
号楼 3 层 304 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公司发出《公告》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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