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31
- 1 -2020 196
当事人:
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地林伟业) ,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4 号院 25 号楼 3 层。
刘永杰,男,1972 年 9 月出生,公司总经理、信息披露负
责人。
经查明,地林伟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8 月 3 日,地林伟业在公司官方网站披露了 2020 年
半年度报告, 该网站不属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且地林伟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披露该定
期报告。针对上述违规,我司公司监管一部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对地林伟业出具《关于对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 2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公司监管一部发
[2020]监管 414 号) 。截至本决定作出前,地林伟业并未按照该
口头警示的要求,撤下在公司官网披露的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 9 月 16 日,地林伟业于公司官网披露了《关于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网站不属于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且截至目前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
地林伟业违规披露公司决议以及拒不撤销定期报告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违规。
地林伟业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刘永杰未能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地林伟业、刘永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等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
- 3 -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地林伟业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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