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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8-24 15:42:45 股吧网页版
ST华之邦: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24


公告编号:2021-010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ST 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金融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藏好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天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占军、该合伙企业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宝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钱健民、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邦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签署了 《华之邦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原告以人民币25,000,034 元(以下币种同)的投资总额认购华之邦公司发 行的 1,586,800 股股

公告编号:2021-010

份,每股价格为 15. 755 元。原告认购华之邦公司 1,586,800 股股份时,投资价格
为基于预期华之邦公司业绩水平所预估。为公平起见,被告作为华之邦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如出现华之邦公司业绩水平低于预期的情形时,由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以调整投资价格。为此,各方于 2016 年 10 月签订了《华之邦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由于华之邦公司 2018 年扣非净利润与《补充协议》第二条“业绩承诺”中约定的扣非净利润相差甚大。原告为此诉诸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偿其持有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50,219,994 股。(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就本案纠纷,原告在 2018 年 10 月 22 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嘉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偿 17,747,020 股,根据合同约定, 被告认为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

2.本案中原告要求补偿的是 2018 年的业绩,因原告诉讼导致华之邦公司信誉经营受影响,2018 年业绩不达标与嘉定法院起诉有关,原告要求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3. 原告要求被告补偿诉请股权在法律上存在障碍,华之邦公司总股本为57,999,998 股,现原告诉请股数实际上不可能履行,现被告持有 26,864,605 股,案外人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因诉讼冻结了被告一部分股份,嘉定法院冻结了剩余股份,其他诉讼共涉及主张的补偿股份包含本案为 199,625,067 股;

4.根据《补充协议》, 在对赌失败导致被告股份不能完全补偿,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现金或股份补偿的选择权在被告。根据《华之邦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 原告从未要求被告进行股权补偿,被告无义务也不应当直接将股份转让给原告;

5.原告的诉讼导致华之邦公司经营信誉受到影响。

6.原告的诉讼对华之邦公司和被告造成影响,公司的核心技术系被告所持有,

公告编号:2021-010

若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将影响公司经营。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7 月 28 日作出的
(2020)沪 74 民初 1262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西藏好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求被告陈宝明补偿150,219,994 股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92, 899. 97 元,由原告西藏好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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