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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10 11:45:2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09

2021 135
当事人: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ST 华之邦),住所地:上海
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 1555 弄 11 号楼。
陈宝明,男,1978 年 11 月出生,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
秘书。
刘佳云,男,1988 年 11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 华之邦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东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3 月 7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宝明所持股份
17,747,020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0.60%),累计被冻结的股
份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0.60%。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
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ST 华之邦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补充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2019 年 7 月 5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宝明所持股份
9,117,585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5.72%),累计被冻结的股
份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6.32%。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
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ST 华之邦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补充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二、不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
ST 华之邦未能配合主办券商开展现场检查,未提供现场检查必须
的材料, 未回复主办券商每月发送的问题清单, 不配合主办券商的持续
督导工作。
ST 华之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及公司治理违规。
陈宝明作为股东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作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
秘书,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刘佳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华之邦、陈宝明、刘佳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遵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
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
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代章)
202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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