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09
2021 135
当事人: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ST 华之邦),住所地:上海
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 1555 弄 11 号楼。
陈宝明,男,1978 年 11 月出生,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
秘书。
刘佳云,男,1988 年 11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 华之邦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东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3 月 7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宝明所持股份
17,747,020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0.60%),累计被冻结的股
份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0.60%。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
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ST 华之邦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补充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2019 年 7 月 5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宝明所持股份
9,117,585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5.72%),累计被冻结的股
份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6.32%。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
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ST 华之邦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补充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二、不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
ST 华之邦未能配合主办券商开展现场检查,未提供现场检查必须
的材料, 未回复主办券商每月发送的问题清单, 不配合主办券商的持续
督导工作。
ST 华之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及公司治理违规。
陈宝明作为股东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作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
秘书,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刘佳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华之邦、陈宝明、刘佳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遵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
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
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代章)
202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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