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8-21
公告编号:2020-081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ST 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8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12 月 12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上海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明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敏智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大连锅炉集
团有限公司(下称 "被申请人" )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签订的《低氮燃烧器供货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从申请人购买一台低氮燃烧器,总价 50 万元。合同签订
公告编号:2020-081
后三日内,被申请人需支付合同总金额 30%;申请人发货前,被申请人再支付 合同总额 30%;设备调试性能合格后,被申请人再支付合同总金额 30%;余下 10%合同款在质保期到期后 7 个工作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至申请人账户。被申 请人逾期支付第二笔合同款,至今共逾期支付合同款共 30 万元。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逾期合同款合计人民币 30 万元及逾期
利息(以人民币 10 万元为本金,自 2017 年 11 月 7 日起;以人民币 15 万元为本
金,自 2018 年 4 月 13 日起;以人民币 5 万元为本金,自 2019 年 4 月 24
日起,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 20 19 年 10 月 31 日,合计为人民币
2 1,759.08 元),合计暂为人民币 321,759.08 元。
2、请求本案仲裁费、律师费等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
作出的[2020]沪贸仲裁字 0466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合同款人民币30 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 的计算方式如下:
1、以人民币 10 万元为本金,自 2017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以人民币 15 万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4 月 13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以人民币 5 万元为本金自 2019 年 7 月 3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1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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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7.42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仲 裁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其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 17,420 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事项所涉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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