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1
公告编号:2020-072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ST 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23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23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明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
蒋昕妍、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能兴科(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郝春来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亮、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及其分项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6 年 10 月 9 日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申请
公告编号:2020-072
人与被申请人单独签订分项合同,约定各项目的具体服务范围以及合同价格等。《合作协议》第 5.1 条约定付款总原则为:非卖方(指申请人)的原因,卖方完成分项合同项下工程经买方(指被申请人)初步验收合格,买方应在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支付分项合同总金额的 30%;买方收到政府补贴款的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分项合同总金额的 95%,同时卖方开具合同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质保期满并最终验收后支付剩余质保金 5%(即剩余的 5%合同金额)。
为履行《合作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合作协议》的安排,签订了多份分项合同,分别约定了各项目的工程范围以及项目的合同价款。
二、申请人已根据《合作协议》及其分项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但被申请人在付款条件成就后至今仍未向申请人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申请人已根据《合作协议》及其案涉分项合同的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全部货
物并履行完毕了相应的全部服务,对此,被申请人也已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签
发了其中 23 个项目的验收单,对于申请人交付货物及提供服务进行了确认。天
岳恒东亚三环项目已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验收,但被申请人签发了错误
的验收单,尚未补签正确的验收单。另外,华润(西罗园、华清嘉园)项目及华润(慧华苑)项目已于 2018 年竣工,且环保机关已完成验收并向被申请人拨付了政府补贴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拒绝签发验收单。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有 25 个项目的 95%合同价款已到期,另外一个项目的
30%合同价款已到期,已到期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 23,455,746.52 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其逾期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 17,263,095.61 元。如所有项目的 95%合同价款支付条件成就,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总计人民币17,583,356.46 元(包括前述逾期未支付的人民币 17,263,095.61 元)。
三、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应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支付分项合同总金额的 30%,在收到政府补贴款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分项合同总金额的 95%。被申请人在前述付款条件成就后逾期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其行为已构成对《合作协议》及其分项合同的严重违反。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的流动资金调配带来极大不便,给申请人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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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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