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1
公告编号:2020-076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ST 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南远大技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绪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第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联远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0-076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0 月 19 日,原、被告就北京海淀科技大厦锅炉改造工程签订《更新
改造直燃机燃烧器合同》 ,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两台低氮排放燃烧器。该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送货、安装和调试,但被告却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
1.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93,600 元 ;
2. 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 10,400 元;
3. 被告支付原告自 2017 年 2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 93,600 元为基
数、按照日利率 1%0 计算的滞纳金以及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
偿日止、以 10,100 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 1%。计算的滞纳金。
庭审结束后,原告明确:其第 3 项诉请中的滞纳金即违约金,且其自愿将
违约金的计付标准下调为年利率 21% 、起算日期统一调整为 20 18 年 9 月 1
日。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1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 沪 0110 民初 4459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南远大技术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
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93,600 元、质保金 10 ,400 元;
二、被告北京中南远大技术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
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 实际清偿日止、以 104,
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2,380 元,减半收取计 1,190 元,公告费 520 元,合计 1, 710 元,
由被告北京中南远大技术中心负担。
公告编号:2020-076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督促被告积极履行调判决结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沪 0110 民初 4459 号》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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