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1
公告编号:2020-078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ST 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士强、傅海燕 、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三汇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利斌、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2 月 15 日,原、被告就 采购相关燃烧器事宜签署 《W-SCNG3 型超
低氮燃烧器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 WSCNG3 型燃气燃烧器(含阀组)一套、 烟气再循环装置一套及 BMS 控制系统一套,合同总价款为
160,000 元。被告应于合同生效后 3 日内向原告支付 30%预付款 48,000 元,
公告编号:2020-078
并于设备安装调试及环保局认可或指定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 65%作为安装调试验收款,原告于被告付款时开具相应 到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剩余合同金额 5%作为质保金 8,000 元于 两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星期内由被告支付原告。
2017 年 3 月 11 日,被告向原告签发验收证书证明原告所提供设 备经安装调试
已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经北京市环保局验收合格 。故 被告应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 152,000 元,并于 2019 年 3 月 17 日前向原告支付
质保金 8,000 元。截至起诉日,被告 未支付上述任何款项。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北京三汇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逾期合同款 160,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 48 ,000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自 2016 年 12 月 18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 104,000
元为本 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起算 至
实际支付 日止;以 8,000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7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 月 10 日作出的
民事调解书(2020) 沪 0110 民初 15 号,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京三汇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货款 149,530 元。该款被告北京三汇能环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前支付 50,000 元,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前支付 99,530 元;
二、若被告北京三汇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应另行向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违约金 2 0,000 元。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 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 3,5 00 元,因适用调解,减半收取,计 1,750 元,由原、被
公告编号:2020-078
告各半负担 875 元,被告北京三汇能环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 2020年 1 月 20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本案调解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督促被告积极履行调解结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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