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1
公告编号:2020-073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ST 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德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04 月 27 日,被告向原告采购 W-SCNG40 型燃烧器 3 台,双方就
此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设备类)》(以下简称"该合同" )。
公告编号:2020-073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210 万元 。该合同为分期付款 ,其中合同第九条约定:
合同签订后发货前 ,被告应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 2018 年 10 月 15 日,
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 30%:设备运行一个取暖期后 60 天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
40%; 剩余合同总价的 10%,两个取暖季结束且无质量问题后 60 日内付清。
合同签署后,原告 2018 年 08 月 19 日发货同月 22 日有被告验收无误后予
以签收。 2018 年 12 月 25 日,被告向原告签发验收证书,证明原告所提供
的设备已完全符合合同要求。根据 部分政府公告信息,2018 年一 2019 年度
兰州市取暖季于 2019 年 04 月 10 日结束,2019-2020 年度兰州市取暖季于
2019 年 03 月 31 日结束。 因此,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被告应
支付全部的合同款。
截止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118 万元 ,尚有逾期合同款及质保金 92
万元未支付。被告选期支付合同款属违约行为并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71 万元及逾期利息(以 71 万
为本金,暂自 20 19 年 06 月 10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计算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履
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 计算利息) ;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人民币 21 万元及逾期利息(以 21 万
为本金,暂自 20 19 年 06 月 01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 同期全国银行问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利息) ;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69400 元。
4 、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7 月 2 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2 日
公告编号:2020-073
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沪 0110 民初 9560 号,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由于被告单位清算,计划返还债务 885862 元,公司随时关注回款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 0110 民初 956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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