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8-21
公告编号:2020-085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ST 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士强、过国伟、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麟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琳、上海麟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上海麟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朝钰 、上海麟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85
2018 年 12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麟祥工程公司签署了《超低氮燃烧器销售合同))
(编号 WB-LKWTY2018121901) 。合同约定,贵司从委托人处采购 W-SLG2-AB
型燃烧器 2 台,合同总价为 235 ,200 元。合同第 4 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三
日内,被告麟祥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 70 560 元,作为合同预付款;全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被告麟祥工程公司应于3 个工作日内再支付 70 ,560元;项目完成验收且被告麟祥工程公司 收到政府补贴 3 个工作日内,被告麟祥工程公司应
将合同尾款 94 ,080 元支付至原告账户。 2019 年 1 月 13 日、 1 月 27 日,
原告分别完成了两台设备的调试工作,1 月 29 日,被告麟祥工程公司向原告签发了验收合格的验收证书口据原告了解,被告麟祥工程公司已收到了该项目的环保补贴,被告麟祥工程公司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原告认为,现被告麟祥工程公司逾期支付164,640 元合同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麟祥股份公司作为被告麟祥工程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麟祥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合同款70 , 560 元及逾期 利息(以
70 ,560 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10%,自 2019 年 1 月 31 日 计算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以 70 ,560 元为本金,按日利率 1%,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计算
至实际偿付之日);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麟祥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合同款 94 ,080 元及逾期利息;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麟祥股份公司对诉请一、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麟祥工程公司、被告麟祥股份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4 月 21 日作出的
公告编号:2020-085
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0 民初 3849 号,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告上海麟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克外滩源项目费用 164,640 元,此款被告上海 麟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于 2020
年4月30 日前支付70,560 元,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余款 94,080 元。
二、若被告上海麟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向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0 ,000 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796 元,由被告上海麟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华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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