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9-16
公告编号:2020-095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ST 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永欣贰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浙江永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俊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缪贯中, 袁培佳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宝明,杨苏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95
2016 年 10 月 26 日,原告与陈宝明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的上海华之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约定
原告以 10,000,013.60 元认购标的公司 634,720 股股权,占标的公司 1.45%
的股份。同日,原告与陈宝明又签订了《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和《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与《股 权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一》合称“股权认购相关协议”),约定了原告作 为投资方享有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补偿等特殊权利。根据标的公司 2016
年、2017 年的业绩表现,《补充协议一》与《补充协议二》约定的业绩补偿 条款和股权回购条款均已触发,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依约履行。考虑到其
实际困难,2020 年 4 月 28 日,原告与实际控制人陈宝明及妻杨苏莉签订
《宁波永欣贰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宝明关于华之邦股份回购 协议书》(简称“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其以 800 万元回购原告所持有的标的
公司 1.45%的股份;陈宝明应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9 月 15 日和 12 月 15 日
分别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 300 万元、200 万元和 300 万元。杨苏莉自愿以位
于上海市嘉定区吴杨东路 XXX 弄 XXX 号 XXX 室房屋的抵押残值为陈宝明的债
务作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陈宝明应当承担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 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股权回购协议 3.1.1 条,若陈宝明未能按约 如期支付首期股权回购款 300 万元,则剩余股权回购款加速到期,原告有权 立即向陈宝明主张全部股权回购款。陈宝明仅支付 200 万元,故原告有权要 求陈宝明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股权回购款。为此,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陈宝明支付原告剩余股权回购款 6,000,000 元;
2、被告杨苏莉以抵押物(上海市嘉定区吴杨东路 XXX 弄 XXX 号 XXX 室)折价、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20-095
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20 日作出
的民事裁定书(2020)沪 0114 民初 15176 号,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嘉定区,故本院对本 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督促控制人与原告积极沟通,努力协商解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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