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8
公告编号:2024-022
证券代码:430428 证券简称:陕西瑞科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
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等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作出回购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承诺
1、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
公告编号:2024-022
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若因公司提供虚假记载资料、误导性陈述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原因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上述机构因此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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