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8
公告编号:2021-013
证券代码:430454 证券简称:ST 百大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
收到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 出具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主办券商拟单方解除与公司的持续督导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主办券商与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及 2016 年 11 月签订的《关于<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公司需按年向主办券商支付持续督导费用(以下简称“督导费”),费用标准为人民
币 15 万元/年。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累计欠缴督导费合计人民币 55
万元(其中,2018 年-2020 年的督导费合计 45 万元全部未缴纳,2017 年度督导
费尚欠 10 万元未支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督导指引》”)、《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以下简称“《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指南》”)关于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离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的,在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下,主办券商可单方解除持续督导。
按照相关规则要求,主办券商已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4 日、2021 年 2 月 1 日、
2021 年 3 月 2 日向公司发送了三次《关于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
公告编号:2021-013
督导费的催收函》。截至 2021 年 4 月 4 日,主办券商已书面催告三次且距首次
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缴纳督导费用的情形仍未消除,根据相关规则,主办券商拟单方解除与公司的持续督导协议。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督导指引》第四十八条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主办券商单方出具的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经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关于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费的催收函》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
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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