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11
公告编号:2021-033
证券代码:430454 证券简称:ST 百大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异议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旭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人陕西百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的(2021)陕 0115 执 905 号案件过程中,因被
执行人陕西百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西安旭康木业有限公司以“东莞百大作为陕西百大公司股东,应出资 1000
万元,实际出资 0 元,出资期限为 2036 年 3 月 25 日。陕西百大公司已停止经营,
且经法院执行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认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
期”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被执行人。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在法院签收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出具的案号为(2021)陕 0115 执异 71 号的《执行裁定书》。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
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作
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
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本案中,股东东莞百大公司出资期限是 2036 年 3 月 25
日,该期限利益本应予以保护。但陕西百大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
期间,该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陕西百大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其次,依
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
公告编号:2021-033
能力的,即符合破产原因。陕西百大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向旭康公司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原因。最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申请陕西百大公司破产清算。故,陕西百大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应视为已到期。根据查明事实,东莞百大公司应出资 1000 万元,现仍未实缴出资,申请人旭康公司的追加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追加陕西百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应缴纳出资额内,对陕西百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西安旭康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追加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 0115 执异 71 号】。
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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