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4
公告编号:2023-016
证券代码:430470 证券简称:哲达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结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7 月 23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案件结案
通知书》。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华西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新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华西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现行
公告编号:2023-01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9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河北华西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空压站工程 总
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合同约定项目的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工作。合同约定:项目固定总价为 2,656.00 万元,分 3
期付款;第一期付款金额为 1,062.40 万元,付款时间 为 2022 年 3 月 28 日;
逾期付款累计超过 90 日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未到期的各笔款项,并按 应付金额的 10%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时由原 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等。
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迟延提供水泵房、空压站等设备基础,导致原告实际
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开工、于 2021 年 3 月 28 日完成整体工程主体设备安装。又
因被告未能及时提供用电条件,原告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方完成负荷试车,正式
竣工交付。
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3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合同款1,062.40万元,但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至今已逾期超过 90 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合同款 2,656.00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65.6 万元。 以上合计:2,921.6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冀 0225
民初 3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华西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合同款 2656 万元,若逾期,则被告需另向原告支付
公告编号:2023-016
逾期付款违约金 265.6 万元。
二、被告河北华西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 5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394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华西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二)执行情况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向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
请书》,要求如下:(1)请求被执行人河北华西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2656 万元。(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代为垫付的一审诉讼费 46970 元、保全费 2500 元。(3)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各负担二分之一的执行费用。
法院已依法受理并执行到位全部款项。
2023 年 7 月 14 日,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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