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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19 19:04:05 股吧网页版
盛力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1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和《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 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 9:00 如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武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 规 、规 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36 人,代表股份数 2447.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5%。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6、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向关联
方采购产品》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接受关
联方提供担保》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张武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胡丹红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李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乔跃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毛文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王世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朱旭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崔晶晶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议案;

1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周邦跃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议案;

20、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孙求平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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