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网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网阔信息)第 1 号
2023 年 5 月 19 日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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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网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网阔信息)第 1 号
致:成都网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网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网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本所亦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成都网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上午 10 时 00 分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萃华路 89 号 3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兰翔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与会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3,321,5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635,250 股)的 76.13%。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之外,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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