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7
证券代码:430484 证券简称:求实智能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福建求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5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求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
息,应当披露。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 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
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发起披露信息保密审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股转公司业
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股转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 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
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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