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1-14
公告编号:2022-027
证券代码:430487 证券简称:佳信捷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
挂牌公司 不适用
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1)粤 03 民终 34861 号
立案时间:2022 年 7 月 4 日
案号:(2022)粤 0306 执 1212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2 年 11 月 10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25622433】。(2021)粤 0306 民初 16663 号民事判
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公告编号:2022-027
禹杰支付 2,266,699.22 元及逾期利息(以 2,266,699.22 元为基数,以日利率 0.03
为标准,从 2019 年 9 月 29 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西佳信捷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禹杰支付诉讼担保服务费 8,400元。三、驳回原告禹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6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2021)粤 03 民终 34861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12666.75 元,由上诉人禹杰负担 7300 元,由上诉人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366.75 元。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会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不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将积极与执行申请人协调处理相关事项,争取早日解除公司失信被执行人身份。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
公告编号:2022-027
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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